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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心医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4 17:06 本文来源: 教学办

洛阳市中心医院硕士研究生

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激励研究生勇于探索、奋发向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研究生在研期间的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素质测评(F1)、学业素质测评(F2)、学术能力测评(F3)、社会能力测评(F4)医院考查测评(F5)五个部分。测评办法如下:

(一)单项积分:根据每位研究生一年来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分别就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学术能力、社会能力等四个单项进行评分。所有奖励加分的项目必须持有证书、文件、论文或其他相应的原始证明。

(二)综合积分:在各单项积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并累加,作为本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

1.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0% + F2a×40% + F3×30%+ F4×10%+F5×10%

第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0% + F2a×20% + F3×50%+ F4×10%+F5×10%

2.学校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第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0% + F2a×40% + F3×30%+ F4×10%+F5×10%

第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1×10% + F2b×20% + F3×50%+ F4×10%+F5×10%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研究生各方面表现的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用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毕业综合鉴定以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五条  品德素质测评主要从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作风纪律文明礼貌、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政治上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关心时政,自觉加强政治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顾全大局,关心集体,有团结协作精神,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情。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尊敬师长,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集体荣誉感。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时交纳各种费用,及时办理注册、请假、销假手续。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四)学习实践情况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研诚信观念;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实践活动。

(五)身心健康状况

1.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心理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人际关系和谐。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品德素质测评为不合格,不能参与各类评优评奖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没有按时注册、交纳学费。

4.课程考试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5.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

6.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医院组织的考勤类活动3次及以上。

7.休学者、延期毕业者。

8.考试舞弊者。

9.未列举的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纪实(加减分)项目

1.加分项目

各级各类先进个人(集体)奖励分值表

类 别

内 容

分 值

表彰项目

个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奖项或其他同类奖项(包含)

10/8/5/3分

表彰项目

所在党团支部、班级、宿舍获国家级/省级

/市级/校级先进集体或其他同类奖项

3/2/1/0.5分

活动项目

校级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的主要策划者和演出类活动的参加者(党团重大主题活动、迎新季、毕业季、运动会、文艺晚会、社会实践等)(研究生处认定)

3分

活动项目

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的主要策划和参加者(研究生处报备,各培养单位认定)

2分

注:(1)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不予累加;

(2)团体加分,主要负责人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其余成员按相应分值×0.6计分;如无排序要求的,各成员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

学科类竞赛获奖奖励分值表

类别

内容

分值

学科类竞赛

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15/10/8/5分


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10/8/6/3分


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8/6/4/2分


校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5/3/2/1分

注:(1)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不予累加;

(2)团体加分,主要负责人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其余成员按相应分值×0.6计分;如无排序要求的,各成员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

2.减分项目

(1)课程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团活动、集体组织的公益活动等,无故缺勤者,每次计-2分,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计-1分。

(2)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该宿舍每位成员计-1分;有违犯宿舍管理条例现象,每查处一次违规者计-3分;在学校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宿舍检查中被通报,造成不良影响者,该宿舍责任人计-3分,该宿舍其它成员每人计-1分;未办理有关手续留宿外人者,直接责任人计-3分,该宿舍其它成员每人计-1分。

第三章  学业素质测评

第九条  测评成绩即为参评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平均成绩,以研究生处计算出的成绩为准。

计算公式:

学位课平均成绩(F2a)= ∑(学位课成绩×该科目学分)/学分总和

中期考核平均成绩(F2b)=(专业英语成绩×该科目学分+专业课成绩×该科目学分+技能考核成绩×该科目学分)/学分总和

第四章  学术能力测评

第十条  学术能力是指研究生在科学研究、论文发表等方面具备的能力。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分值表

科研成果加分项


分数

备注

学术论文

发表

SCI、SSCI收录论文

(影响因子IF≥2

30+ IF×10

1.以论文正式发表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计算;

2.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3.新乡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4.论文被检索应出具检索证明。


SCI、SSCI收录论文

(影响因子IF<2

20+ IF×10



国外科技期刊、国内一类权威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Medline收录和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

20分



二类权威期刊和CSSCI收录

10分



其他中文核心期刊

8分



一般CN刊物

5分


发明专利

授权

第1发明人/第2发明人

40分/20分

1.获得专利者须提供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

2.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二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

3.新乡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4.申请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已正式公开。

实用新型

专利授权

第1发明人/第2发明人

20分/10分


外观设计

专利授权

第1发明人/第2发明人

10分/5分


发明专利

申请

第1申请人/第2申请人

20分/10分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

第1申请人/第2申请人

10分/5分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第1申请人/第2申请人

5分/3分


参加学术

会议

大会报告

40分、20分、10分

1.分别对应国际会议、全国会议和一般会议;

2.参会者应提供会议通知、大会报告邀请函、会议论文集署名文章作为参会证明(无论文署名文章不作为证明材料);

3.大会报告、发言应提供报告、发言邀请函、影像资料。


专题发言

25分、10分、5分



参加会议

8分、5分、3分


第五章  社会能力测评

第十二条  社会能力是指研究生在文体活动、社会集体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

第十三条  文体类竞赛获奖奖励分值表

类别

内容

分值

文体类竞赛

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15/10/8/5分


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10/8/6/3分


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8/6/4/2分


校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其他等次

5/3/2/1分

注:1.文体类为学科(科技)类竞赛以外的各项活动;

2.团体竞赛获奖,项目负责人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其余成员按相应分值×0.6计分;如无排序要求的,各成员按表中相应分值计分。

第十四条  社会活动奖励分值表

类别

内 容

分值

社会活动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10分


校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主席团

8分


校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部门负责人、班长、班级团支书

5分


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工作人员、培养单位实习组长(临床专硕)、课代表

3分

注:1.兼任多项职务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予累加;

2.考核合格者方能加职务分数。

第六章医院考查测评(见附件)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学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办法。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各种评先评优项目均按综合测评名次确定。

第十八条  测评成绩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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